第一条、为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;激励广大学生争先创优的精神,推动我校的学风校风建设,表彰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、思想品质优良、社会工作突出者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、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,分为校优秀学生和院优秀学生两种,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%和10%。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,分为校优秀学生干部和院优秀学生干部两种。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%和5%的,学校为校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金600元,院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金300元。
第三条、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为:
(一)思想进步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;
(二)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模范遵守《大学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热心为同学服务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;
(四)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;
(五)荣获校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必须是该学年一、二等奖学金获得者,荣获院优秀学生称号必须是该学年奖学金获得者。
第四条、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为:
(一)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;
(二)德才兼备,晶学兼优,综合测评成绩处于所在专业的前50%,且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;
(三)主动承担社会工作,具有较强工作能力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成绩突出,乐于奉献,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。
第五条、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工作,采取民主推荐,校、院审定的办法进行。
第六条、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。受表彰学生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。毕业就业时,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。
第七条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